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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的邮储银行合规建设
发布时间:2021-12-08 浏览: 0

近期,三大国际评级机构对邮储银行的评级刷爆朋友圈,三家机构均对2021年我行的评级展望为“稳定”,这一消息令人振奋。作为邮储银行的员工,我们深知成绩来之不易,“稳定”的背后是无数邮储员工辛勤耕耘默默付出的结果。自邮政储金提出“人嫌细微、我宁繁琐;不争大利、但求稳妥”的经营方针起,“稳健”便成为我们基因中的鲜明特质。作为服务个人客户超6亿户国有大行,我们深知风险管理和稳健经营的重要性,为此我们在“全面、全程、全员”的风险管理道路上稳健前行,不敢有丝毫懈怠。在后疫情时代,我行将在支持实体经济、促进消费升级中发挥更大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资产质量风险和挑战,作为国家金融的重要参与者,在面对风险和挑战时,我们毫不犹豫而且始终坚定地走出一条邮储特色的合法经营、合规经营之路。


一、民法典视野下的商业银行 

当前我国正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新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宏伟蓝图,法治中国建设迈向新阶段。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的编撰并实施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纵观各国立法,均有大国之治、盛世铸典的传统。完成民法典编纂,以法典化方式确认、巩固和发展了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民事法治建设成果,开创了中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对民法的描述。民法平等、包容,关注着每一个民事主体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项权利,在民法的视野下,商业银行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具有着民事主体的权益和义务,民法典也积极保护着商业银行参与社会活动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商业银行想要平稳健康的经营,也必须遵守民法典中各项规则。


我们邮储银行最鲜明的文化基因就是合规,合规是我行稳健前行的保护之盾,无论是总行、省行还是地市分支行,在经营发展中都始终强调管理规范,稳健经营,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为客户提供安全、放心的金融服务。制度层面上我行拥有内部规章制度、外部监管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三道防线,其中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合规依据,是我们开展所有业务的底线。目前规范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主要法律有《民法典》、《商业银行法》、《公司法》以及《刑法》等,其中《民法典》由于其在国家法律层级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其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诸多基本概念,如法人、民事权利与义务、代理、合同、继承、物权等内容,这些基础的民法概念与我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有着紧密联系,涵盖柜面与非柜面业务,覆盖前中后台,涉及客户信息保护、贷款业务的调查、合同签订以及不良资产清收等诸多环节。因此深入学习研究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对于我行下一步开展风险合规管理,加强业务流程管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从民法典视角加强基础合规能力建设

(一)坚守民法典基本原则

民法典确立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这三大原则自民法诞生即确立,民法虽不断修订,但三大原则始终屹立,并且成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尤其是诚信原则在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民法典的三大原则对于我行经营管理十分重要,要求我们本身作为民事主体,要诚信经营,在发展业务时要坚持客户自愿的原则,不强买强卖,在营销自营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时要如实向客户介绍产品的具体内容。同时也对客户提出要求,客户经理在对客户进行贷前调查时,客户有义务如实向客户经理反映其真实的财产状况,尤其是抵押物的真实状况,如果客户不能如实反映或者客户经理不能在尽职调查时摸排到客户的真实家庭状况和财产状况,将会为相关业务的发展埋下隐患。


(二)重视物权权利,防范资产风险

民法典第二编整合修订了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形成民法典中的物权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物权编较大程度得维持物权法的规定,但相关条款的调整需要我行予以重视。


原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条款一般应包括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但民法典第400条对此款内容进行修订,修订为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条款一般应包括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民法典虽然简化了合同条款关于抵押物质量、状况等内容的列举,但并不意味着简化了合同内容,而是给予了合同双方更大的沟通空间,我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不可掉以轻心,应尽量在合同中详尽贷前调查抵押物的状况,防范可能发生的抵押物贬值、折损等风险。


再以民法典第406条与原物权法191条进行新旧对比,原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新旧规定最大的区别在于民法典取消了原物权法中抵押权人享有的物权转让同意权,抵押人仅履行通知义务即可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仅保留了附条件的提前清偿权。这就对我行抵押类贷款中抵押权的实现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考验,由于丧失了法定的抵押物转让的同意权,因此我行应在抵押合同中与抵押人自主约定抵押物转让的条件,以保护我行的知情权和优先受偿权。同时必须加大贷后调查和回访力度,定期和不定期的了解抵押物的现状,掌握抵押人和抵押物的动向,以防止抵押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即自行处置抵押物而给我行造成资产损失。


由于我行在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等业务方面经常涉及不动产的抵押,因此管理好担保财产直接关系到我行债权的安全和不良资产处置的主动权。包括个贷、小企业贷款在内涉及抵押权的业务都需要高度重视此编内容的学习,在业务操作流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设置担保权,高度重视权利是否登记,登记是否完整,以及登记的时间顺序,一旦抵押权的设置出现瑕疵,将会严重影响我行行使物权。


(三)提高法律敏感性,持续加强新规学习

学习贯彻民法典是一项长期基础性的工作,民法典内容庞大,涉及七编1260条,不仅包含物权内容,还包括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等方面,因此我们不仅要研究与我行日常业务关系密切的物权法规内容,还要提高对法律新规的敏感性,学习了解其他新修订法律对我行业务发展和合规管理可能产生的影响。比如民法典专章设立了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如果我行的抵押物涉及到居住权,居住权是否会影响到抵押物的执行。再如民法典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并设置专章强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这就对我们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工作和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诸如以上民法典中新增或者修订的内容,都有待我们去探寻其中的奥秘,只有熟悉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我行合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


三、结语

邮储银行各项业务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断发展创新,而发展的法治基础就是民法典,是依托民法中所建立起的各种法律关系而不断发展壮大,邮储银行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必须将民法典中的规定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并融入业务发展和管理之中,唯有与时俱进、与法俱进,才能不断优化我行的合规制度体系建设,才能提高业务发展和日常管理的合规性,才能在法治中国为我行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  彭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