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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河南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十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南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英文名称为:Henan  Association  Of  Banks,缩写为HAB。
第二条  协会是河南省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权益为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河南省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水平,促进河南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银保监局、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检查和披露制度,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组织核实调查,采取自律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河南银保监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和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河南银保监局,并做好河南银保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订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建立维权机制,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河南银保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河南银保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五)依据河南银保监局授权,配合做好联合授信和债委会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觉履行联合授信和债委会的决议、决定。
第十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河南银保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订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加强舆情监管,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一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或河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在河南省辖内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为协会正式会员。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地市银行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成为省银行业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
(二)河南银保监局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十六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十七条  经协会理事会表决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申请退会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二条  会员在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五)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讨论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河南银保监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会员的入会;
(七)审查批准会员的退会申请;
(八)拟订行业自律制度和公约;
(九)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协会副秘书长;
(十一)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二)制订协会的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要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协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常务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可生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若干名组成,原则上理事不得同时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工作,接受河南银保监局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人员构成: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专业委员会主任经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专业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会员单位负责对口管理相关业务的副行长兼任。
根据工作需要,每个专业委员会设副主任2-3人。经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原则上由协会理事单位负责对口管理相关业务的总经理(负责人)兼任或由协会秘书处相关部门主任兼任。
专业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各会员单位主管相应专业业务的总经理(负责人)或相关专业业务的专家担任。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及议事规则由专业委员会制订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节  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
第四十三条  会员单位派驻秘书处工作人员基本条件:原则上为大学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内,从事银行工作5年以上,作风正派,语言文字能力较强,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协会事业。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法律、计算机、财会、文秘等专业,年龄在30周岁以内,语言文字能力较高,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协会事业。
协会秘书处派驻与招聘的一般工作人员(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
第四十四条  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河南银保监局必要时予以协调。会员单位派驻人员原则上换届换人。
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协会秘书处应为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的职务和薪酬做出安排时,应将其在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河南银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登记。
第四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协会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协会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拟任人选由河南银保监局推荐。
第四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但不得担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九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主持监事会工作。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监事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五十一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二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河南银保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七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协会应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费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六十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六十二条  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
第六十三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河南省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须接受河南银保监局和民政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八条  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由派出单位发放,保留原单位同职级待遇不变,协会适当予以补助。招聘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银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按照法律规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银保监局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十三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河南银保监局审查同意,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